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管理单位
文章来源:中山文学网 | 2020-04-12
扬子晚报讯(记者 薛玲)长江大桥作为南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知名地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管理单位,针对长江大桥桥堡、灯柱、浮雕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施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4月25日,修订后的《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拟对长江大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局部设施立法保护。
据悉,上海铁路局现已将长江大桥(公路桥)移交南京管理,长江大桥作为南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知名地标,需要通过立法对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局部设施进行保护。因此,《条例(草案)》提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管理单位,保护长江大桥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施。
《条例(草案)》将充分吸纳本次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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