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文章来源:中山文学网 | 2022-01-28
导致发生肿胀 我省修订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细化五方面规定 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
在我省已经施行了13年的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这是7月26日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获悉的。当天下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
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的14.45%,较2014年增长27万,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省民政厅厅长薛维栋表示,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上位法、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新修订的老年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在立法体例和条文内容上,我省原有的实施办法与新修订的老年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在卫生保健、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等方面,新修订的老年法规范了更多优待措施。
此次提请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在五方面的和规定上进行了细化。一是细化了政府、部门、团体等主体的保障。主要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健全保障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进行了细化。二是细化了赡养与扶养的相关规定。如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三是细化了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困难老年人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四是细化了老年人优待有关事项,分别以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为起点,从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细化了不同年龄阶段可享受的优待事项。五是细化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郭贵仁向会议报告了审议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比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有部分条款内容移植于上位法,应当进行修改;关于社会化养老服务方面,建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款,加强政策支持,而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和养老服务企业的发展方向的内容,超出了本法的调整范围
,建议删除;关于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方面,建议在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增加独生子女在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护理假内容,增加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在生活、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扶助政策;关于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方面,建议增加老年节休假规定;关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界定方面,建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增加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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