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信托的实践与法律冲突牛

文章来源:中山文学网  |  2022-04-09

病例涉及其中的6家。 通道信托的实践与法律冲突

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金投信托()05月15日讯,截止至 2016年末,我国信托资产达到20.22万亿,其中典型的通道类信托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就已经达到4.75万亿,达到整个信托资产管理规模的23.51% 。但通道类信托业务却可能引起受托人的争议,尤其在经济下行,在项目不兑付的时候,更容易引起纠纷。因为按照《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当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即承担无过错。解释为严格的理由如下:首先,虽然《信托法》并未加上严格二字,但是从文义上讲,只要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管理,在受托人没有过错的时候,受托人也要承担。其次,《信托法》在2000年6月的二次审议稿第28条第三款有如下规定:依法代理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人,应当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

。但信托法成文时将该条款删除 ,即是为了防止受托人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推卸,如果转委托,受托人也要承担严格的无过错。再次,根据当时信托法的立法背景,当时信托市场引起了市场混乱,已经被清理多次,信托法立法即是为了规范信托市场,对受托人严格规范,加重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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