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涉外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拳

文章来源:中山文学网  |  2020-05-04

在内地涉外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随着中外交往的日趋频繁和华人国籍、身份变化等因素,“涉外婚姻”日趋增多。涉及涉外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确定在管辖法院?下文华律为大家整理了相干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涉外离婚管辖法院

1、内地起诉离婚,法院管辖原则

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及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甚么法律

在中国内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3、中国公民能否到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

,不适用该《规定》。

温馨提示:

根据中国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国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不准予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也不准予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近年来某些地方出现一些所谓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常常以咨询或办理入境手续等名义收取费用,骗取内地居民“迎娶”外国新娘,最后新郎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对这类非法的涉外婚姻“黑”中介,应当予以警惕和防备。

以上就是华律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涉外离婚管辖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专业律师,或直接拜托华律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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