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会产生恶性泛滥吗生存

文章来源:中山文学网  |  2020-05-05

环境公益诉讼会产生恶性泛滥吗?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近年来饱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尘埃落定。但是,有些人担忧可能会出现因滥诉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据悉,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而且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社会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其中原因,除了社会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之外,还因为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和复杂,取证和举证艰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成本非常高,这些都需要付出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因而诉讼难度极大。  当前,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发展很不充分,力量较为薄弱。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仅700多家。一位民间环保人士估算,真正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机构全国范围内不足30家,平均一个省(市、区)尚不足一家。而有提起诉讼的能力,并不等于有提起诉讼的意愿,有能力又有意愿的肯定更少。  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之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三大能力,即财务支撑能力、环保专业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同时,须对旷日持久的诉讼有一定的耐受力。可见,并不是具备了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想提起诉讼就能提得起的。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  前不久打赢1.6亿元天价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泰州环保联合会,之所以敢于提起并打赢这场诉案,在于其具有足够的能力和底气,并且具有通过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的强烈愿望。泰州环保联合会是具有明显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得到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无论是环保知识、法律知识、诉讼技能,还是资金支撑、舆论支持,都不是问题。显然,一般的、纯民间的环保社会组织很难做到这些。  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能力尚不健全,又何谈滥诉?当下,要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真正走进春天,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培育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  一是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一方面,应对民间设立的此类基金给予鼓励和政策上的扶持;另一方面,应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层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垫支立案前环保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费用,以解决诉讼启动阶段的资金困扰。同时,为诉讼活动和后期的环境修复提供大力支持。  二是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培训。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案情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诉讼难度较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要有相关环保知识,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由于缺乏相关培训和实践经验,有些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即使想提起诉讼,也不知从何处下手。  三是构建联合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四是构建检察机关等支持诉讼制度。相对于环境违法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社会组织往往显得很弱势,难以与其抗衡。即使对于有着官方或半官方背景的环保社会组织来说,通常也是如此。因此,需要有影响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来参与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就环境监管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五是组织经验交流。视情况不同,组织环保社会组织、环境法庭工作人员、环境司法鉴定专家、政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请曾经提起诉讼的环保社会组织人员和曾经审理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说法,探讨得失。通过借鉴、复制以往诉讼案件的好经验,以提高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的质量。

宝宝消化不良怎么办
三个半月宝宝拉肚子怎么办
肺炎患者提升免疫力吃哪种维生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