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必须学会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杂文

文章来源:中山文学网  |  2019-11-18

摘要:沈阳方面起诉了《神剑》杂志,传票已到,杂志主编李自强将军成了被告。时间太紧,就快开庭了。李听此情况,当即准假,让我全权代理他去沈阳应诉,同时让我提前离会,马上回去准备材料。

一、传票已到

在通县开了几天会,就要结束了。

沈阳方面起诉了《神剑》杂志,传票已到,杂志主编李自强将军成了被告。时间太紧,就快开庭了。会还没完,又栋就急匆匆跑到通县来找我,希望我去处理。我因回去后要传达贯彻扩大会精神,抽出有困难,就没答应。他着急了,找到曾和张,让他们找李副主任赶快给我请假。

李听此情况,当即准假,让我全权代理他去沈阳应诉,同时让我提前离会,马上回去准备材料。案情不复杂,问题较复杂:涉及国防科工委和沈阳军区两个大单位。

一番考虑后,我向张化春副主任和李自强副主任讲了我的应诉意见,听后他们都同意,并讲:如果是我们的错,就给人家退钱,不要等败了诉再还人家钱,既丢了人,又影响两个大单位的关系。至于谁出钱,再说,先给人家,反正得给,赶快弄清事实。

二、原告撤诉

经过艰苦的一轮又一轮的协商,讲明法律关系,晓以利害,最终对方在开庭前一天还是撤了诉,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避免了对簿公堂,

此案顺利结束。

对方数年苦恼已有盼头,军区政治部秘书长很高兴,专门设宴款待我和又栋,席间相互无话不说。

秘书长并特意解释说,你们的戴政委就是军区的原副政委,大家有什么不好商量的?何必非要打官司?我们就不想打。但工厂属于自负盈亏,是独立法人。虽说是政治部的下属单位,但他们坚持要打,我们也不便更多干预。

我说这样挺好,工厂有这样的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难得!真是不打不相识!

黑河之行

第二天下午4时,乘车前往黑河。火车上人满为患,都是去“淘金”做买卖的!因是匆忙买的站台票挤上的,没座位。但运气还算不错,站了三个小时后,列车长给补了票。晨6时到黑河。下车一看,茫茫一片白,一片白茫茫,除了白,还是白,就连呵出的气都是白的,地上全是一尺来厚的大雪,真是冰天雪地,冷得很。按地址,找到王肃街7号,呼喊却无人应,一看表,方知是周日。万幸后来总算找到了他们,否则人生地不熟,还真抓瞎难办。他们很辛苦,净吃方便面,穷对付,菜价太贵,豆芽都五六块钱一斤,他们很注意,压力也很大。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与陶交换了看法,明确希望他能回去抓应抓的工作,但他还是不想回,为什么?

黑河是个边境小市,以前是剑拔孥张,双方互不信任所致。开放政策带来活力,现在净是来做买卖的,大小公司林立,竟达1700多家,可究竟赚谁的?就那么巴掌大点的地方,又是大雪冰封,菜价自然便宜不了。江对面是俄罗斯,相距不过几百米,隔江相望,建筑物似乎比这边好。

黑龙江江面早就被冻得结结实实,白花花冰封的江面上,孤零零地停放着一架俄式直升机,很显眼,不知是何方财神所购,也不知为何还不运走?下午,克拉斯诺顿大学校长带几名教授懵里懵懂地闯进屋来要谈买卖!我同他们讲了几句 0多年前学的俄语,他们很诧异也很高兴,一个劲地说“哈啦硕”!他们拿出了事先就准备好了的“伏特加”让我们“品”!岂能来而不往?我们还以他们从北京带来的“二锅头”,“伏特加”哪有“二锅头”好喝?差远了!

看得出来,他们喝后,对“二锅头”很感兴趣。但他们更感兴趣的是啤酒生产线,要买,我们哪有那玩艺?看来对面俄罗斯的知识分子也“下海”掏金了!昔日的老大哥被自己弄解体了,西方能给他们许诺的美好回报吗?俄罗斯人现正生活在一个痛苦的阶段。

从黑河回来后,分别与政委戴学江、主任许瑞忱和李副主任报告了沈阳之行处理经过,他们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戴政委听过后讲:“处理的不错,对方不打官司,和解了好。你们写个报告,我批一下,让后勤办把钱汇去。”

我说:“不能直接给委领导或后勤打。”

戴政委说:“对,你们先给政治部写个报告,由我批给后勤办。”

这是我第一次以科工委法律顾问名义解决的第一个案子,尚好。但要考虑由此案引出的经验教训。

三、法律思考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军事经济活动的进行,越来越清楚地证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否则在实践中必定受挫、受害。

199 年2月下旬,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国国防工业工会、中国神剑文学艺术学会主办的《神剑》杂志收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的传票,通知《神剑》部负责人于 月4日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神剑》杂志与沈阳军区政治部所属的某印刷厂经济纠纷案件。

印刷厂的请求事项是要求被诉人支付四万余元的印刷费及承担违约。

《神剑》杂志的时任主编是科工委政治部李副主任,这就意味着李将军要作为被告出庭。当时李副主任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而开庭的时间又迫在眉睫,如不出庭,法庭可能做出缺席判决,并存在将有关费用硬性从银行帐号上划拨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部领导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与《神剑》杂志张副主编前往沈阳全权处理此案。

这起拖了五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是怎么造成的?完全是由《神剑》杂志原副主编杨某一手造成的,主要过错在《神剑》杂志,印刷厂也有相应过错。

经调查,事情经过如下:1988年5月,解放军报社的三名离休老同志为发挥余热,挣点劳务费,找到杨某要求进行“协作”出书。

他们的“协作”既无上级主管单位,也没有书号和帐号,而是私自挂靠在当时由杨某主管的《神剑》杂志上。他们之间,既无任何委托协议和书面合同,又无任何文字依据,而是由经济利益驱使,完全凭老关系、老战友、老同志的关照进行出书。

请看当事人的证词:“我们和《神剑》杂志没有任何文字协议,就是靠老战友、老同志的关系,稀里糊涂地干下来了,也没有任何会议记录。我们名义上是出版小组,实际哪个单位也不属,没有上级单位。后来因劳务费发生了纠纷,就散伙了。”

他们在合伙期间,共出了六种书,但书卖不出去,积压在库中,造成经济亏损。帐目上,他们管理混乱,拆东补西,白条子成堆,把几本书的盈亏混淆在一起。造成的客观事实是:

杨某盗用了一个书号,并给合伙人每人一张加盖了《神剑》杂志公章和一张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空白发排单,由他们私自填写上了业务内容。

印刷厂按这两个违反出版规定的无效发排单,用一个书号印了两本书,同时拖延了出书时间,图书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而出书单位则给《神剑》杂志支付了印刷费。

在其后的数年时间里,印刷厂曾多次进京找杨某催付印刷费,而杨某则以种种理由推辞或拒付,无奈之际,印刷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分析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双方均违反国家出版署关于《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办法》明文规定:承印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单位应出具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出版局的准印证。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出版社与代印代发单位要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各自的和权利。

由杨某出具的盖有《神剑》杂志公章和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发排单,不是正式发排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沈阳的印刷厂承印了北京一个杂志的出版物,却无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印刷厂还用一个书号承印了两本书,同时拖延了出书时间,影响了图书质量。

《神剑》杂志与印刷厂之间的印刷业务也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他们仅是凭老关系、老熟人而进行的个人行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双方共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

印刷厂数次讨款未果,厂领导承受着职工的压力,有的干部还因此被免职。为出这口气,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宁肯败诉也要起诉。而杨某则因其他问题于1990年1月被停职检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调离了《神剑》杂志。他与几个外单位离休人员的“协作”早已散伙,《神剑》杂志内部人事也进行了调整。

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处理?

《神剑》杂志和沈阳印刷厂,分属部队两个大单位的下属单位,因这起经济纠纷而对薄公堂,相互指责,无论谁理多谁理少,也无论谁胜谁负,对军队的影响都不好,都会惹人耻笑。

如进入法律程序,无论是在沈阳市,或是在北京市审理,对双方领导的精力、时间及经济上的承负,都会造成极大的牵扯和浪费。

经过认真、慎重的分析,我决定采取庭下解决的办法来妥善处理此案,即动员原告撤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得到的印刷费,合理、公平地处理这起经济纠纷。如被告仍坚持起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的法院来审理。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原被告双方没有合同,书的印制履行又在北京,案件理所当然地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的法院管辖。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约束力,我绝不会在沈阳法院出庭应诉,这涉及程序上的案件管辖权问题。

经过艰苦的庭下努力,在沈阳军区政治部的协助下,终于在庭审的前一天,印刷厂同意了和解,并自行去法院撤了诉,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四万余元的印刷费,原告不再坚持另外四万余元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共同分担了诉讼费用。

这起拖时五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划上了句号,但也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经济活动中必须注意签订合同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经济往来,越来越需要由法律来调整,且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空前发展,被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加以关注,成为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并在交换中产生的实际关系,最终获得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或协议就是契约,从交换到契约,到健全的法制维系的具有法律文书形式的契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每天忙于繁杂的业务,思想上并未重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却不知法,不懂法,不注重签订合同或不懂得如何签订合同。

主要表现为:

一是轻信“口诺式”的君子协议

不愿意或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认为签合同、订协议不过是个形式,太麻烦,固守于“老熟人好办事,凭良心来办事”,往往以感情和所谓的“口头保证”代替书面合同。殊不知在他们图省事,靠老熟人、凭良心来办事而抛弃契约这个法律形式的同时,也为自己今后的经济活动酿下苦果,一旦在老熟人翻脸不认人时,不受法律保护的“良心帐”使他们有理都打不赢“官司”。这类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债务人虽然不得不承认欠款的事实,但如何承担赔偿债权人的违约损失,因当初无书面合同约定,债权人也只好自认倒霉。

二是不懂如何严格签订合同

有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虽然也注意了签订合同,但在签合同时却草率从事。条文笼统,条款不全,含义不清,甚至对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价格、数量、质量、合同生效时间、违约等条款都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在履行中常因此而发生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不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

有的企业碍于情面而轻信对方,盲目签订合同,落入对方设下的圈套,造成经济损失。形成诉讼后,往往因被告银行帐户是“空城计”,又无财产可抵押,虽然最终被判决胜诉,而判决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难以执行。

思考之二:要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行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为数不少的同志并末深切感受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或肤浅地理解“我不犯法,法律找不到我头上”;或机械地认为“打官司太麻烦,当被告太丢人”;或因怕起诉而伤了和气,断了关系,堵塞了销路,因而采取听之任之,自认倒霉的态度。殊不知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人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主动或被动地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约束和保护;

同时,原告、被告作为法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未必胜诉,被告也未必败诉,主要看对法律的触犯和事实的真相如何,何言丢人之有?当自己正当的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愿寻求法律保护,这样的企业领导是个十足的“法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案件不可避免,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必然。沈阳的印刷厂,就是在对众多的债务屡屡无效的追讨中,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数次诉讼活动巾,或因胜诉而由法律保护了自己,或虽败诉也为自己讨得了“明白”。

思考之三: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早已由掌握一定资本的个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的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独立性的一个要求是对财产的自主性,即自主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地对财产负盈负亏。

这就要求对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范围,以保障企业法人正常行使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法人独立性的另一个要求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进行经营决策,这就要求在法制建设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 大海中张帆远航。

同时,在企业内部,必须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企业领导首先要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转变陈旧的经营观念,强化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提高身处经济交往第一线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防患于未然,以尽量减少经济纠纷产生。

在企业现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今天,以契约的形式来规范企业内部所属部门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必然。

共 5547 字 2 页 转到页 【编者按】本文作者详细描写了一则法律纠纷的经过和处理过程,以及由此得出的几点思考。现在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无时无刻在和周围的人和事发生着联系,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法律,并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篇文章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典型的实际案列。读了这篇文章,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在从事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时候,不但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当我们的利益在受到了侵害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共十八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已全面进入法制这会,我们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这样才有利于构建新型的法制社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本文对于人们的各项活动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和社会意义。欣赏,好文,倾情。【:高铁】

1楼文友: 10:20:25 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回复1楼文友: 2 :4 :48 谢谢高社

2楼文友: 10:27:29 我们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用好法律,争做良好公民!

楼文友: 10:29: 0 在中国全面进入法制社会的今天,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楼文友: 10:58:19 经过艰苦的一轮又一轮的协商,讲明法律关系,晓以利害,最终对方在开庭前一天还是撤了诉,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避免了对簿公堂,此案顺利结束。

5楼文友: 11:00: 2 秘书长并特意解释说,何必非要打官司?我们就不想打。但工厂属于自负盈亏,是独立法人。虽说是政治部的下属单位,但他们坚持要打,我们也不便更多干预。

我说这样挺好,工厂有这样的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难得!真是不打不相识!

印刷厂数次讨款未果,厂领导承受着职工的压力,有的干部还因此被免职。

为出这口气,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宁肯败诉也要起诉。

6楼文友: 11:04:26 法就在每人身边!

你不碰法,但很难说法就不找你!

别人违法把你捎带上了。

人人都要有法律意识才好。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军事经济活动的进行,越来越清楚地证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否则在实践中必定受挫、受害。

谢谢朋友高老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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